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08 2786 次阅读
张某于2021年6月入职xxx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7000元,工作时间执行xxx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xxx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xxx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xxx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xxx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需要承担违法的后果。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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