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股东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1-21 4259 次阅读
答: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需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股东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债权人、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系,则不应使用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如有证据表明公司尚有充裕资产和足够的清偿能力,则不宜轻易判令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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