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追究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的公司股东或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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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2 3643 次阅读
可以追究。在公司面临困境时,有有些股东企图以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或者不经依法清算直接注销公司。
上述行为严重降损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故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相关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关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另外,《公司法解释(二)》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并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并纳入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的,相关责任人的该赔偿责任为补充清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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