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取得的公示,应当通过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表现出来,否则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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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5290 次阅读
股权取得的公示,应当通过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表现出来,否则不具有对抗效力。
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取得,除了满足出资或认缴出资的实质要件之外,还应通过一些形式要件对此予以公示,有所表彰以获得对抗效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颁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及登记办理的具体事项内容。因此,股权取得的公示,应通过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表现出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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