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股东、董事、监事资格的人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确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的利益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289 次阅读
对于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确认之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适格原告仅包括起诉时具有股东、董事、监事资格的人。对起诉时已经不具备资格的原股东、董事、监事的诉权,法律未作规定,但亦未明确予以排除。
从国外立法例和判例来看,一般而言,仅在公司通过剥夺股东资格或者解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决议时,原股东、董事、监事有权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可资借鉴、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的利益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原股东、董事、监事的起诉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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