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经理、员工不具备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55 次阅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将公司债权人、公司经理、公司员工列入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因公司决议对公司外部主体并无直接的拘束力,通说认为公司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公司决议。公司经理、公司员工系公司聘用人员,亦不应通过公司法上的公司内部治理程序进行救济,可通过劳动合同法等其他法律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应以决议撤销之诉的方式介入公司内部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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