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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出决议时系公司股东,但起诉时已经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55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第一项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在公司诉讼中,有关组织体的诉讼并非一对一的交易法上的诉讼,而是涉及团体成员与团体本身的诉讼。作为团体成员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既包括自益权,也包括共益权。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出现瑕疵,影响公司整体利益,推定为影响股东利益。 故,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具备诉权,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而公司作出决议时系公司股东,但起诉时已经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比如将所持股份已全部转让给他人,不再享有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其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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