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股权后,发现原股东没有实际缴足出资金额,谁来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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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8-02 2177 次阅读
新《公司法》原则上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可以免责。但新《公司法》已经明确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列为公示事项,受让人很容易查到股东出资缴纳情况,很难证明自己不知道而免责。
再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原股东除要向公司补足出资金额外,还应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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