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的人均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出公司决议时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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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427 次阅读
《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系股东的共益权,其功能在于通过公司内部成员的司法救济,维护公司正当的内部治理,矫正因决议存在瑕疵而损及公司整体利益,并进而影响到股东的个人利益。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即应当认定股东具有现时利益。纵使其来源于决议之后的受让或者继承,其成为股东后,该决议对公司利益有影响,故应当认定与受让股东有利害关系。对于决议后发行新股而取得股东资格者,剥夺其共益权,并无法律依据和实体结果上的正当性。对于因继承、受让而取得股东资格者,其诉请公司决议撤销之权系来源于所持股份,而非来源于个人身份,在原股东决议时具有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基于股权而享有的诉请撤销公司决议之权亦不应因持股人的变化而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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