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只有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395 次阅读
因为在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适格被告仅限于公司,故从诉讼管辖的角度看,只有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将其他不适格主体列为被告,以此制造“连接点”取得管辖权的,属于恶意规避管辖权的行为,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其他主体参与诉讼带来不便,不应据此认定由此生成其他主体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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