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办理期限?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6 254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因出卖人一方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也明确了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期限。该期限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另一个是90日内。90日的期限是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对于该期限的起算时间又分别做了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已竣工的房屋,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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