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是否还能依据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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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4657 次阅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当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变化时,相应的变形物和替代物都是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延续,与原抵押物具有经济上的“同一性”,因此,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仅仅是原担保物的延续,并非产生一种新的担保物权,在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下,抵押权人当然有权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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