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能否事先约定一旦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抵押权人就以约定的价值取得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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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2504 次阅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对流押条款作了柔化处理,为归属型清算或者处分型清算留下了空间。据此,如果抵押合同事先约定一旦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抵押权人就以约定的价值取得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就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此时,如果抵押人同意,则意味着双方事后重新达成了折价协议,对抵押合同再次进行了确认,符合《民法典》有关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的规定,此为归属型清算。如果抵押人不同意,则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债务,并实行多退少补,此时转为处分型清算。鉴于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人,因而其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变卖,也可以自行拍卖、变卖。在自行拍卖的情况下,应由其自行承担拍卖、变卖费用。当然,抵押权人也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如果抵押人不同意,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抵押权实现的程序”请求司法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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