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收藏

  • 微信

  • 复制链接

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又将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能否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3092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租赁权不是担保物权,因而对题述问题,不能简单地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以公示先后作为确定能否对抗的依据,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能否对抗后设立的租赁权,具体来说:承租人未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其享有的仅为一般债权,依照《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不得对抗物权性质的动产抵押权。如果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租赁物,则要看其是否为恶意当事人来确定能否对抗:其为恶意承租人的,不能对抗抵押权;反之,其为善意承租人的,可以对抗抵押权。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这里的“恶意”是指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反之,即为“善意”。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应当推定承租人为善意当事人,由抵押权人举反证推翻有关善意的推定。实践中,除非承租人与抵押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否则,将很难推翻有关善意的推定,毕竟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图灵AI咨询
法图灵AI咨询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客服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