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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隐名股东并未显名的,显名股东具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6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应限于股东。这里的股东,指的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两个概念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委托持股合同关系而言的,主要解决的是二者之间的内部关系。严格意义上讲,隐名股东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其需经过法定程序显名后,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主张公司法上有关股东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法意义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显名股东。因此,起诉时隐名股东并未显名的,显名股东具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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