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证明其股东资格,或者其股东资格存有争议的,应当先行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184 次阅读
当事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应当以其具有股东资格为权力基础。
因此,在当事人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股东资格,或者其股东资格存有争议的,应当先行提出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待确认其股东资格后,方可援引《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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