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能否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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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5-06-24 2909 次阅读
答:人民法院须考量经营者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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