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公司决议效力的其他类型诉讼甚至仲裁案件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就决议效力作出裁判,而无需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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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308 次阅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并没有规定必须通过确认之诉才能认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因此,在涉及公司决议效力的其他类型的诉讼甚至仲裁案件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就决议效力作出裁判,而无需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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