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207 次阅读
在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境中,应当允许当事人事后通过积极治愈行为,消除决议的可撤销事由,进而使原属于可撤销的决议转为无瑕疵的决议。
例如,会议的通知方式或通知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或章程约定,有的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会议,但事后没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决议表示同意的,若该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亲人死后想查他名下有没有存款怎么查?2024-11-19 4455 次阅读
-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可以提供什么担保?2023-06-03 4784 次阅读
- 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2023-01-05 4487 次阅读
-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如何审查?2023-05-16 4788 次阅读
- 商标注册需要多长时间?2023-06-14 3952 次阅读
- 股东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配利润是否需要履行前置程序?2023-07-07 189 次阅读
-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2023-05-11 4594 次阅读
- 股权无权处分的受让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2023-07-07 461 次阅读
- 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以商品房按揭贷款为生效或解除条件?2023-06-30 191 次阅读
-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消灭是否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06-30 258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