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56 次阅读
在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境中,应当允许当事人事后通过积极治愈行为,消除决议的可撤销事由,进而使原属于可撤销的决议转为无瑕疵的决议。
例如,会议的通知方式或通知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或章程约定,有的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会议,但事后没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决议表示同意的,若该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怎么证明被家暴?2024-11-06 2743 次阅读
- 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2023-04-11 4925 次阅读
-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2023-04-17 4957 次阅读
- 《公司法》中与其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相关的对公司置备义务的规定?2023-06-16 70 次阅读
-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2023-06-13 51 次阅读
- 商标tm到r需要多久2023-03-08 2733 次阅读
- 暂定材料价格差程序无法执行的,可以按照定额计算暂定材料价格吗?2023-05-09 2970 次阅读
- 运输四公斤毒品会被判多少年?2023-03-10 3768 次阅读
-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2023-03-23 4704 次阅读
- 什么是流押契约?2023-07-01 169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