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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会议通过决议的时间或者股东在决议上签章的时间有争议,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期间起算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股东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并予以受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5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对决议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规定较为严恪:规定“决议作出之日”为期间的起点,而不允许股东以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决议通过为抗辩理由;同时将期限限定在短短的60日内,而且没有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又作出了超过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为了在已有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出现当事人对会议通过决议的时间或者股东在决议上签章的时间有争议,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期间起算日期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股东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并予以受理。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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