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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议的,不应当以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为由认定决议不成立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93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在会上发言、讨论、质询以及投票是股东的权利,因此,采用书面决议是股东自愿放弃这些权利,法律没有理由禁止股东放弃权利。当公司全体股东就放弃这一机会达成合意,并就股东会的议案明确表示了一致的意见时,没有必要再要求公司专门花费费用和时间召开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基于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议的,不应当以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为由认定决议不成立。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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