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席公司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437 次阅读
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是指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满足法定标准。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最低出席数作出规定,实践中主要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召开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同时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加重对董事出席定足数的要求。对于股东会、董事会未达最低出席数的情形,应当视为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既然没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存在的事实,便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成立的余地。对此,应当认定程序严重瑕疵,决议不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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