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在召集、主持、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形成中存在的瑕疵,均会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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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292 次阅读
从瑕疵程度上看,总体来讲,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相比较而言要弱于不成立的决议,后者的程序瑕疵非常严重,以至于决议不能成立。
可见,并非所有在召集、主持、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形成中存在的瑕疵,均会导致决议不成立。只有达到足以认定决议不存在或者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标准,才构成决议不成立。
比如,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瑕疵,足以影响会议被认为是股东会的,即应认为是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虽有瑕疵,但未达到足以认定决议不存在或者未形成有效决议等标准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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