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在召集、主持、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形成中存在的瑕疵,均会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368 次阅读
从瑕疵程度上看,总体来讲,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相比较而言要弱于不成立的决议,后者的程序瑕疵非常严重,以至于决议不能成立。
可见,并非所有在召集、主持、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形成中存在的瑕疵,均会导致决议不成立。只有达到足以认定决议不存在或者未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标准,才构成决议不成立。
比如,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瑕疵,足以影响会议被认为是股东会的,即应认为是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虽有瑕疵,但未达到足以认定决议不存在或者未形成有效决议等标准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是否一样?2023-03-20 3858 次阅读
- 多张借条与总条?2023-05-06 4140 次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保护农民权益的规定有哪些?2023-07-14 3557 次阅读
-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2023-07-13 2706 次阅读
-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2023-04-24 4734 次阅读
- 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2023-06-21 5069 次阅读
- 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后者主张该交易习惯2023-06-23 395 次阅读
- 股东诉请公司分配利润的程序及证据要求?2023-07-07 395 次阅读
- 什么情况下受遗赠人自动失去继承权?2023-04-06 3745 次阅读
- 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在在职期间和工资一起发放?2023-05-06 3340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