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后者主张该交易习惯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23 次阅读
作为交易习惯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两者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在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主张该交易习惯;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民事主体意志优先原则,只能适用后者来主张该交易习惯。
当然,此处的习惯做法一般情况下指的是某种“以前”反复发生的做法,如果仅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一般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哪些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2023-06-02 3816 次阅读
- 什么是“担保之王”?抵押比别的担保方式有什么好处?2023-06-30 433 次阅读
- 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或者复制范围?2023-06-16 309 次阅读
- 租赁物损坏了谁负责维修、赔偿?2023-01-06 3348 次阅读
- “损害”的含义是什么?2023-06-25 410 次阅读
- 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哪些责任?2024-12-17 3935 次阅读
- 业主公约有什么效力?2023-04-11 4303 次阅读
- 到期债权执行的顺位是否在其它财产执行之后?2023-05-16 5291 次阅读
- 因工负伤的农民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2023-04-03 2329 次阅读
- 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2023-05-06 2363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