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关联公司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3 118 次阅读
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文义来看,其规制的对象是股东,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股东,将股东扩张解释至关联公司,则显然超出了扩张解释的范畴。
但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致,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实质就是将滥用关联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延伸至完全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
因此,人民法院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按照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关联公司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法律中的缓刑是什么意思?2023-03-10 3144 次阅读
- 我国处理公司决议纠纷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2023-06-12 154 次阅读
-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几个月?业主或使用人未按时交纳,如何处罚?2023-04-11 3320 次阅读
- 关于对共同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问题2023-06-12 2271 次阅读
- 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是否需要承担合同无效产生的责任?2023-05-24 2625 次阅读
- 作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2023-06-14 4631 次阅读
- 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对分配形式、分配比例等不明确时应如何处理?2025-01-15 4523 次阅读
- 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是否一样?2023-03-20 3610 次阅读
- 申请执行人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或人格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否支持?2023-05-16 4678 次阅读
- 复利有上限吗?2023-05-19 3617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