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关联公司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3 95 次阅读
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文义来看,其规制的对象是股东,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股东,将股东扩张解释至关联公司,则显然超出了扩张解释的范畴。
但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致,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实质就是将滥用关联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延伸至完全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上,由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
因此,人民法院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按照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参照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关联公司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关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2023-06-16 116 次阅读
-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离婚吗?2023-03-07 4202 次阅读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如何处罚?2023-05-19 4936 次阅读
- *包工头雇佣农民工与承包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吗?2023-07-27 4892 次阅读
-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是否享有公司股权?2023-07-07 129 次阅读
- 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下浮?2023-05-09 3383 次阅读
-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2023-05-29 5002 次阅读
-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3-12-01 4544 次阅读
- 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出借,合同是否成立?2023-04-03 5144 次阅读
- 遭受他人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可以主张哪些赔偿?2024-03-22 5010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