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或者复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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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428 次阅读
对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未作具体规定,原则上应在判决主文中将查阅或者复制地点确定为公司住所地或原告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于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的地点,一般应确定在公司住所地;如果股东认为在公司住所地查阅或者复制可能有障碍并有相关证据证实,且双方对其他地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依职权选择双方都较为便利的地点作为查阅或者复制地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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