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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53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民事赔偿责任”,标准是对股东知情权造成损害,股东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具体的赔偿情形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形加以探索。 股东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实际上是剥夺了股东基于知情而“用手投票”或者“用脚投票”进行“自力救济”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以下的损失范围内的一定比例的责任数额: (1)公司因为未能保存文件而产生的外部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产生的不当债权债务数额; (2)股东出资额度因为这种过错而受到的价值下降,在此额度内,同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和过错。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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