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基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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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3761 次阅读
实际施工人可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与工程价款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提起代位权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于上述条文中的“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否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权威释义均未予明确。但是,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的“从权利”解释为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民法典》《建筑法》体现的国家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立法意图。
即:实际施工人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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