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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6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股东知情权的查询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保存公司文件是公司的基本制度,因此董事会是第一责任主体。

(2)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在所有董事会成员中负有更大的义务,因此负有更多的责任。

(3)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或者公司秘书等职位的,该职位也直接负有保管、确认公司文件的职责。

(4)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公司经理对公司基本制度、财务负有责任,也属于负有相应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5)依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文件属于第一责任人。

(6)依据《会计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内的会计主管人员,通常表现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的总经理或者总会计师等职位,属于保管公司文件的责任人。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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