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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中的“三年”的起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55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中的“三年内”,是指股东向公司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日前的3年内,而非起诉之日前的3年内。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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