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可以撤销赠与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4-18 3174 次阅读
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赠与方要求撤销赠与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由于房屋以登记为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因此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三、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不能撤销
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则赠与不能撤销,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结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永远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比如,妻子通过各种方式让丈夫将房产赠与自己,而丈夫为了表明爱妻子,可能也向妻子写了书面保证,要把房子赠送给妻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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