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彩礼应全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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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10-08 5179 次阅读
王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王某给付张某彩礼16.6万元。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怀孕并引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彩礼。
王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王某给付张某彩礼16.6万元。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怀孕并引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彩礼。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重要的习俗之一,具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在现代社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的情况普遍存在,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不仅考虑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应综合考量同居生活情况、彩礼的实际使用、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如果仍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这里要说的是婚姻嫁娶是人生大事,不要草率就做出同居、分手、结婚、离婚等决定,这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还是两个大家庭的事,建议慎重考虑,理性解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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