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可以补正合同变更形式的瑕疵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41 次阅读
可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该条明确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合同形式采意思自由原则。
据此,合同形式应当视为证明合同成立的依据,原则上不能将其当作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来看,在当事人未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时,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一条款规定的履行补救行为,体现了立法机关鼓励交易的指导思想。在判断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来推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一种合意,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都从事了某种行为,还要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也不是判断合同变更成立与否的绝对要件,其关键还在于是否形成了变更合意,即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发生变更,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以履行行为变更合同条款的合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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