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事由包括哪些?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1 5229 次阅读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事由包括四种:第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均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确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第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该情况下,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财产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一旦发生了该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权人可要求实现抵押权。第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可以是抵押人、债务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作为和不作为,比如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抵押人怠于行使、放弃其到期债权以及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抵押人严重损失商业信誉、与其他公司合并、抵押人的企业整顿等;也包括第三人原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非归责于抵押人、债务人的“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抵押人出现上述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请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请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出现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抵押权人除可以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定向法院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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