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非必备条款,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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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57 次阅读
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方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对于欠缺的合同内容,首先应考虑当事人共同的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实践中,在法官对合同是否具备必备条款以及合同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后,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非必备条款,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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