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以合同成立后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主张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有效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34 次阅读
无效。当事人一方以合同成立后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主张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的,除构成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须为在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依据该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进行某种解释或者补充,除非交易对方的“得知”直接体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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