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能否作为抵押财产?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1 244 次阅读
对此,涉及的争议问题主要是:(1)从主体的角度看,应否区别公立与私立、公益性与营利性而作区别对待;(2)应否区别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而作区别对待。我们认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不得抵押,需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须是公益法人。《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又可进一步分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即公益法人)和其他非营利法人。其中公益法人是指服务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而其他非营利法人是指仅服务于特定成员的非营利法人,如商会、行业协会、各种学会、俱乐部等。《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能设定抵押的主体,须是公益法人,不包括营利法人以及其他非营利法人。(2)须是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实验设备,医院门诊大楼、住院部、X光机、CT机、化验仪器,等等。非教育设施或者非医疗设备,如幼儿园的小卖部、学校的商店、医院办的农副产品基地,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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