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指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的动态进程。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依循以下顺序展开:
(一)当事人申请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登记机构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和相关文本后,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他文书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登记机构登记登记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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