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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应予中止审理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否依职权调取?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284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已有刑事告诉或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但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不是同一法院、同一部门,故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因而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

对于涉及中止诉讼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可见,对于本题所述问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与有关单位联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查明案件是否属于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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