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外地区)投资者规避审批行为与他人约定隐名出资的效力?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14 4609 次阅读
外国(外地区)投资者出于规避法律规定的审批行为而与他人(显名股东)约定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的,应认定为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被告人以毒易物或以毒品支付报酬、还债的行为如何认定?2023-05-10 2475 次阅读
- 关于工作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2023-06-03 2774 次阅读
- 我和女友同居生了孩子,她想起诉要抚养费,到底是要解除同居关系还是支付抚养费?2023-07-27 3502 次阅读
-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2023-05-25 2377 次阅读
- 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是否需要承担合同无效产生的责任?2023-05-24 2513 次阅读
- 人身损害有哪些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2023-06-03 4024 次阅读
- 人民法院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的判决,对公司因该决议与公司以外善意相对人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没有溯及效力2023-06-12 84 次阅读
- 口头遗嘱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2023-04-04 3401 次阅读
- 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吗?2023-04-11 3172 次阅读
- 法定解除条件成立时,合同就当然解除了吗?2023-06-09 3860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