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3885 次阅读
所谓“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对此,《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不破租赁”规则解决的是抵押物“先租后抵”情况下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优先实现的次序问题。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租赁关系须成立于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不破租赁”针对的是租赁权设立在先的情形,而在租赁权设立在后,在先的不动产抵押权已经设立或者动产抵押已经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均可以对抗租赁权。第二,承租人须已经占有租赁物。租赁权性质上尽管属于债权,但却具有优于物权的效力。之所以对承租人进行如此强度的保护,主要在于保护其使用状态的稳定,而使用的前提则是占有,为此,不论是“抵押不破租赁”还是“买卖不破租赁”,都要求标的物已经转移占有。换言之,如果承租人只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尚未占有租赁物,则其仅为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总之,在先租赁后抵押场合,权利顺序为:已转移占有的租赁权>已设立的抵押权>未转移占有的租赁权。第三,在后的抵押权须已设立。仅签订了抵押合同而抵押权尚未设立的,当事人只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权利,此种权利效力上要弱于物权,更不用说弱于可以对抗物权的租赁权了。因此,“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将在后的抵押权限于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而非仅仅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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