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对交易习惯的定义,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适用交易习惯的参考标准(标题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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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182 次阅读
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是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这一概念作出的解释。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在《民法典》中共计24个。
在《民法典》没有对交易习惯进行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对交易习惯的定义,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适用交易习惯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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