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及其证明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14 3380 次阅读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其与登记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关系的,应当就双方成立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或者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股份关系提供证据,否则对其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之间实际存在资金往来的,其资金关系可以另行解决。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分割财产时涉及公司股份怎么处理?2023-03-28 2420 次阅读
- 开发商自行销售包销房屋的免责问题?2023-06-30 222 次阅读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哪些项目?2023-04-11 3008 次阅读
-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2023-06-13 81 次阅读
- 涉案标的物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该标的物经拍卖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但该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债权数额,申请执行人无法补足剩余价款的,法院是否应当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能否以终本方式结案?2023-05-09 3486 次阅读
- *什么情况下算是我自己的债务?2023-05-06 2118 次阅读
- 当事人之间有关转让抵押权顺位的协议是否有效?2023-07-27 2851 次阅读
- 什么是协商、调解和仲裁?2023-04-03 2594 次阅读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几天内要送达当事人?2023-03-08 3376 次阅读
- 应订未订劳动合同的后果?2023-04-17 2854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