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及其证明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14 3565 次阅读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其与登记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关系的,应当就双方成立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或者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股份关系提供证据,否则对其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之间实际存在资金往来的,其资金关系可以另行解决。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离婚协议里把财产给子女,但还没办理过户手续,我和老公改变主意要求取消这个赠与条款是否可行?2023-05-06 4216 次阅读
- 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2023-06-02 2446 次阅读
- 商品房包销的性质?2023-06-26 398 次阅读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2023-07-27 5480 次阅读
- 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是否有效?2023-05-09 5365 次阅读
-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2023-01-06 3832 次阅读
- 开发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2023-06-30 310 次阅读
- 没签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2023-03-08 3515 次阅读
- 离婚前老公的借钱,我不知情也需要一起还吗?2023-07-27 5126 次阅读
- 用人单位对于是否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有无选择权?2023-05-06 4201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