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时的继续履行和原合同债务履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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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14 2764 次阅读
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完成履行以及非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使非违约方尽可能地取得约定的标的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债的内容不同,继续履行可分为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方式因债务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差异,常见的有给付金钱、财物、土地、房屋、票证等。
与原合同债务的履行有几点不同:首先,继续履行的时间晚于原合同债务的履行时间;其次,继续履行增加了国家的强制;最后,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不是单纯的合同债务的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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