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通过在他人提起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申报债权以实现抵押权的,是否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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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4803 次阅读
实务中,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扣押的情况很多,此时,抵押权人往往通过在他人提起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申报债权以实现抵押权,此时抵押权人能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收取孳息?我们倾向认为,抵押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具体理由是:第一,抵押权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对世效力”可以理解为抵押财产不论被何人扣押,均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包括通过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的方式优先受偿;第二,实践中抵押权人往往不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直接在他人提起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通过申报债权获得优先受偿,故不应作限缩解释,限制抵押权人主张收取抵押财产孳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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