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5141 次阅读
抵押权具有处分上的从属性,此处所谓的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转让;二是再行设定抵押。相应地,抵押权在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二是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谓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债权。否则,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行为将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受让人不能因此取得抵押权。二是抵押权人不得将全部债权单独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抵押权。抵押权人转让全部债权,但约定自己保留抵押权的,因其完全背离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应当以违反《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其结果是视同没有约定,抵押权仍随主债权的全部转让而转让。当然,在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原则上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但当事人另行约定仍由转让人保留抵押权的,该约定有效。三是抵押权人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如果抵押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甲后,又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给乙,如前所述,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另外,抵押权则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故甲因受让债权而同时取得抵押权,而乙则既不能取得主债权也不能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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