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有哪些?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3416 次阅读
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抵押权人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抵押权,不仅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抵押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一)公力救济途径。公力救济是通过国家专门的司法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其主要程序是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公力救济途径在抵押权实现中占据重要地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里所规定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直接对应于《民事诉讼法》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明确了直接申请拍卖、变卖和提起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这一非诉程序并不排斥抵押权人就抵押权相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经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抵押权人取得胜诉裁判的,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自力救济途径。所谓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的权利保护制度。自力救济在保护抵押权方面应有适用空间,因为其强调交易便捷,能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与抵押权设定的目的相合。但自力救济的制度缺陷也相当明显:仅依抵押权人的意思就可占有、处分抵押财产,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而言往往保护不周。在采取自力救济途径实现抵押权时,应为抵押权人设定相应义务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如制度设计合理,则对双方当事人均为有利。我国法上并未认同抵押权实现的自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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