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哪些?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3928 次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抵押财产的折价、变卖和拍卖。(1)抵押财产的折价。即在具备抵押权实现条件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将抵押财产以一定的价格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折价在本质上是担保财产的买卖,须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折价协议,双方同意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对抵押物的价格协议不成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估定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财产的折价与抵押财产的抵偿不同:抵押财产的抵偿,是指以抵押财产抵偿债务人所应清偿的债务,发生抵偿时,即使抵押财产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受担保债权的数额,双方也不再相欠。抵押财产折价也与流押不同:首先是时间不同,折价发生于抵押权实现条件具备之后,流押发生在抵押权实现条件发生之前;其次是价值对冲数额不同,折价实行价格多退少补,传统流押实行价格对冲,《民法典》中的流押实行价格多退少补。(2)抵押财产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抵押财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在抵押权具备实现条件的时候,可以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决定实施抵押财产的拍卖,经协商一致的,即可进入拍卖程序。此时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实施拍卖,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既不能达成折价和变卖协议,也不能达成任意拍卖协议,抵押权人只得请求法院拍卖抵押财产。法院经受理决定执行时,则应进入拍卖程序,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由法院执行的拍卖为强制拍卖。抵押财产一经拍定,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即发生转移,同时对抵押权人、买受人、抵押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抵押财产的拍卖可以对抗优先购买权;第二,抵押财产的拍卖所得价款为抵押财产的变价款,抵押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三,抵押财产被拍卖后,抵押人即丧失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抵押人是物上保证人,其即取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第四,拍定买受人取得了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相应地承担给付价金的义务。(3)抵押财产的变卖。即以通常的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卖得价金优先清偿受担保债务而实现抵押权。变卖是一种相对于拍卖而言更为简易的方式,其不需要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者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一定的价格出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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