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何确定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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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3024 次阅读
为了提高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率,我国现有立法允许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立重复抵押以及超额抵押,因此在同一抵押财产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抵押权。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款确立了同一抵押财产上同时并存的数个抵押权之间的三项清偿顺序规则,分别如下:(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清偿顺序,不仅适用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应按照登记时间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先登记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实务中,登记时间一般应以登记簿中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以登记簿记载的顺位为真实顺位。需要注意的是,先登记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原则也有例外,即《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价款优先权”。(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规则只有在动产抵押权上才有发生可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抵押权未进行登记的,不具备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而仅仅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产生对抗效力和排他效力。(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这一规则也同样只有在动产抵押权上才有发生可能。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应当享有同等权利,即按照各个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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