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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对公司享有债权,其主张以该债权顶替出资,是否应予支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9-19 374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答:需分情况认定。

如果股东先有债权,而后拟以此债权为对价成为股东,实质上属于公司增资情况下以债权形式出资,经公司决议同意即可

如果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出资,后对公司形成债权,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对所有债权均能还清,以抵销方式对出资债权的清偿不发生利益冲突,故可抵销。但要警惕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以虚构的债权抵销出资,逃避出资义务。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并有充分证明才予以认定。

如果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出资,后对公司形成债权,且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以破产条件为标准),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解释(二)》,不应支持抵销。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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